一是圈而未用土地。1.以红线圈占的项目预留地和已批未供的国有存量土地;2.已办理供地手续,但超过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开工时间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3.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明确开工日期的,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4.虽经批准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只允许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二是停工、停建项目用地。即项目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立项批文总投资额的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三是建而未产、产而无效或低效工业用地。四是单宗项目用地(含分期开发建设)范围内未建设土地连片面积在15亩以上的。五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市国土资源局:张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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