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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就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出台相关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08-10-10 作者:市建设局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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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质态,打造现代城市形象,促进中心城市健康持续发展,宿迁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就相关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一、对购房户购买商品房提供优惠空间。1、凡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16层以下高层住宅楼(指单栋12层(含12层)以上的住宅项目),购买单套面积90 m2以下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5%的补贴;单套面积90-144 m2(含144 m2)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3%的补贴。在16层(含16层,单栋)以上高层住宅楼,购买单套面积90 m2以下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7%的补贴;单套面积90-144 m2(含144 m2)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4%的补贴。购买其它商品住宅,单套面积90 m2以下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1%的补贴;单套面积90-144 m2(含144 m2)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0.5%的补贴。补贴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发放。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降至20%;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仍为20%;提高公积金贷款限额,凡符合贷款条件的业主,在原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基础上可再提高10万元。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进一步的优惠政策。宿政发1、2010年12月31日前封顶的高层建筑(指12层(含12层)以上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2010年12月31日前开工未封顶的高层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从2009年6月30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为100元/平方米。2、按规定配建地下人防工程的高层建筑,免收人防工程建设预收金。3、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单位必须无条件将管线配套至高层建筑的项目用地红线。4、减轻高层住宅开发企业税收负担,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市建设局 史彩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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